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梵蒂岡城國改變刑罰,為被判刑者制定轉變計劃

教宗方濟各以一道手諭改進刑事司法制度,使其適應“時代變化的敏銳性”。取消缺席審判,檢察官負責三次審判的進程。

(梵蒂岡新聞網)減輕刑罰、議定進行公共事業勞動和義工計劃,以及在被告有正當理由無法出庭的情況下暫停審訊:梵蒂岡城國刑事司法系統對其法律規範作了修訂,以回應時代的需要,使刑罰幫助被判刑者重新做人。這就是教宗方濟各《在司法事務上作出修正》手諭的主旨,聖座新聞室2月16日公布了這道手諭,其中含有3項新的法律條文。

第一項條文對刑法作出修正,規定對在服刑期間“行為良好”、“有悔改之意”,並積極參加“轉變和重返社會計劃”的被判刑者,每年可將約束性刑罰減刑45至120天。在刑罰開始執行時,被判刑者可與法官議定一項“轉變和重返社會計劃,内含特定的承諾”,目的在於“賠償損失、彌補罪過並退還款項”。被判刑者可提出“進行公共事業勞動、具有社會重要性的義務工作,以及在可能的情況下,旨在促進與所傷害者調解的行為”。之前的法規沒有對此作任何規定。

第二項條文對刑事訴訟程序的法典作出修正,廢除了在梵蒂岡城國法典中尚存在的所謂“缺席審判”。根據過去的法典,在被告沒有出庭的情況下,法官可根據所收集的證據進行審判,無需向辯護一方的證人提問。新條文則規定,若被告拒絕出庭且沒有阻礙出庭的正當理由,審判則按正常程序進行,視被告由其辯護律師為代表。不過,若被告未出庭且出示“因正當和嚴重阻礙無法出庭”的理由,或“因心智虛弱無法為自己提供辯護”,法庭或獨任法官就應暫停審訊。

第三項條文對梵蒂岡城國司法條例第351條法律作了修正和補充,規定專職法官在停止職務時,仍保有為梵蒂岡居民 “所預定的各項權利、協助、社會保障和擔保”。在這方面,對有關二審和三審作出了重要的修正。新條文規定,“檢察院的職責在三個階段的審判中應獨立自主,包括檢察官的職責和法律授予他的其它職責”。

迄今為止,在提出上訴及終審的情況下,檢察官應由另一位司法人員擔任,而且在二審和三審中擔任專職,這項職務不能由在一審中的公訴人擔任。現今則以兩項新條文規定,即使在上訴和終審的審判中,就如在一審中那樣,由檢察院自行指定一位司法人員擔任公訴人。這樣便加速了審判進程,因為負責第一審的公訴人也將負責萬一出現的其它審判程序。顯然不同的將是合議庭的審判員。

2021 February 17, 1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