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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中國對話:主教的宗徒繼承與合法性

未經教宗任命而被祝聖的中國主教合法化的進程不是一種冷酷的官僚行為,而是教會的一條真實而深遠的分辨途徑。這篇文章繼續上篇的主題,論述主教在教會法典上的合法性,以及受到當局承認的問題。

(梵蒂岡新聞網)天主教會的至公性不該被單純地理解成一種地理或制度上的意義,而應看到它藉著圓滿共融所具有的信仰、教義和忠誠於聖傳的完整含義。至公性的深刻含義觸及眾人的心靈:換言之,它是朝向有機合一道路行走、使差異在基督內得以調和的一段進程。因此,地方教會在主教的主持,以及司鐸團和執事的協助下,圍繞著全體天主子民的感恩祭而建立起來。

在這層意義上,在有地方教會的地方就有天主教會,而且這地方教會的主教必須與羅馬主教共融,因為羅馬主教在愛德中領導所有分布於世界的地方教會。這就是地方教會“公教”合一的保障。相反地,倘若那個主教不是在與羅馬主教的共融中“產生”的,而且在他日常行為中也未表達這共融,那麼就會出現極嚴重問題。

因此,無論是未經宗座任命而授予主教職的主教,還是接受這職務者,教會法典對他們都制定了嚴重處分。事實上,這樣的祝聖對教會共融是一種令人痛心的傷害,嚴重侵犯了教會法典的規範。

可見,未經教宗任命而領受聖職的中國主教合法化的進程不是,也不應該是一種冷酷的官僚行為,而其本身就是教會的一條真實而深遠的分辨途徑,著眼於仔細審查在特殊情況下是否存在必要的條件,好使相關主教在圓滿共融的公教團體中重新獲得接納。

此途徑是經由相關主教多次明確且真誠地向教宗請求寬恕為起點。接下來的程序是:教宗的評估及他可能給予的寬恕;對於那些已經按照教會法典之規定而懺悔的主教們,應免除教會法典給予的處分和審查(尤其是開除教籍的自科絕罰);透過聖事予以赦免;恢復圓滿的共融;相關主教應在內心態度和公開行為上具有共融的表現;最後,總會伴隨一項牧靈職責。

此外,信友團體對受到寬恕及取得合法地位的主教的接納也很重要,換言之,這位派到他們當中的牧人應得到接納:這就要求整個團體以祈禱、監督、服從及合作來促進共融。

關於非法祝聖主教的情況,教會當以特殊的方式處理且預示出和解的途徑,而每當教會共融受到傷害時,應當視為教會生活可預見的一部分。至於中國的情況,主教的合法化並非是今日的創新之舉:這在近十年來已經發生過,儘管不是所有人都贊同和接納。事實上,在主教合法化的進程中顯然也有一些社會性的後果,但這些後果在對事實的某些評估中被加以渲染,有時甚至占據了主要地位。

一方面是對主教合法化的政治解讀,另一方面是對教會法典處罰的牧靈含義缺乏理解,這在某些情況下導致一些觀察者,甚至在教會内的一些成員中出現了不安與困惑。事實上,某些“地下”教會團體並不甘心接納聖若望保祿二世教宗明確希望促使主教合法化的舉措。他們擔心若承認這些主教的合法地位,就會被解釋為支持“官方”團體和政府的政策。

然而,在“地下”團體內也從未缺少過贊成使主教合法化的聲音。那時,一位“地下”主教得知與政府當局談判的消息後,便公開稱讚聖若望保祿二世教宗,說“他敞開了基督般的胸襟,接納了許多官方團體的主教”,並為捍衛在中國的教會的合一與共融作出了努力。

現今,雖然在中國的合法化問題似乎只涉及主教的少數個案,卻仍需要考慮那些基於不同理由而持不同見解的反對聲浪。然而,人人該當秉持如此一個堅定的信念,那就是在中國唯有以一位合法並被承認的主教為中心,才能開始重組教區團體的教會架構。

(與中國對話系列七,下篇)

2018 July 17, 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