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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宗方濟各修訂宗教事業局章程

教宗方濟各修訂了宗教事業局的章程,引入外部審計員按照國際標準審核帳務,並闡明天主教原則乃是宗教事業局使命的基礎。

(梵蒂岡新聞網)宗教事業局的章程經由教宗方濟各再次修訂後,於8月10日公諸於世,並試行兩年。此前,教宗庇護十二世於1942年創立了這個機構,1944年首次加以調整;1990年,為更好地適應「時代的需求」,若望保祿二世通過了當時修訂的章程,使宗教事業局擁有新的面貌。

宗教事業局的使命

宗教事業局的宗旨始終不變,其任務在於「保管和管理自然人或法人為宗教或愛德事業而轉移或信託給宗教事業局的動產及不動產」。

外部審計員

章程的一大新意在於引進外部審計員,按照國際公認的標準來審核財務報表。因此,宗教事業局不再設有3名內部審計員。外部審計員可以是自然人或是公司,人選將在監理委員會的提名下,由樞機委員會任命,在履行職務連續三個會計年度後,僅可續任一次。外部審計員的任務是依法查核帳務:「在專門報告中」表達「對宗教事業局財務報表的評鑑」,「檢查所有帳冊和會計文件,並能要求宗教事業局提供各項有益於其審計工作的信息」。

宗教事業局管理架構:樞機委員會

宗教事業局內的單位調整為4個。樞機委員會由教宗任命的5名樞機組成,任期5年,僅可續任一次。此前,樞機成員可以無限連任。

監理委員會

監理委員會由7名成員組成(此前只有5人),由樞機委員會任命,任期5年,現在僅可續任一次。監理委員會可在內部設立「專門諮詢小組,針對特定領域的決策得取足夠協助」。監理委員會主席由樞機委員會任命,是宗教事業局的法定代表人。

督導神長

接著,宗教事業局的督導神長是由樞機委員會任命,任期5年,僅可續任一次。新的章程詳細闡明,督導神長的職務是促進行政人員和職員的「倫理幅度」,以期他們的工作符合天主教原則和事業局使命,並與宗教事業局全體職員保持密切往來。

局長辦公室

宗教事業局的第4個單位是局長辦公室。局長的任命可以是無限期,或是有年限,即5年一任,僅可續任一次。無論如何,局長年滿70歲就要卸任;此前,在特殊情況下,局長年齡可以超過這個門檻。

替換成員

根據新的章程,每個成員的替換不僅會發生在職位出缺時,也會在「一名成員變得無法勝任,或者出於任何原因提早解除職務之際」。

不得兼職的義務

此外,有一條關乎職員的條文填補了先前章程的漏洞。「宗教事業局的所有職員在任職期間有不兼職的義務,不得執行其它種類的白領階層或諮詢工作,不論給薪與否。他們在梵蒂岡城國內外不得以任何名義從事或參與商業活動。」「所有職員都必須遵守監理委員會核准的道德準則。」

委員會的統一秘書處和文字紀錄規範

宗教事業局也新設置了委員會的統一秘書處。該秘書處接受適當的法律培訓,負責委員會和小組會議的文字紀錄,以及保護相關文字檔案。關於這點,章程規定了更加嚴謹的會議紀錄規範:明確要求文字紀錄必須「忠實、精準且完整」,並在每次會議結束時加以宣讀並通過。然後,文字紀錄將歸檔保存,以確保任何時刻都能調閱事件的歷史記憶,並保障文件的可追溯性。

以天主教法典為基準

章程明確表示,宗教事業局不設立分行或子公司。該機構依照梵蒂岡城國法規、機構章程、現行條例,以及《天主教法典》的規範來約束在保管和管理所收之財物上的責任。倘若出現可證實的需求,監理委員會可以透過電信設備召開會議。

2019 August 10, 1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