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宗與修會人員 教宗與修會人員 

教宗頒布《手諭》,對修會人員違法離開會院的情況作出新規定

教宗方濟各3月19日簽署了《團體生活》手諭,對《教會法典》中關於違法離開自己會院的修會人員的處置條文作了一些修訂。

(梵蒂岡新聞網)聖座3月26日公布了教宗方濟各於3月19日簽署的團體生活》手諭。這道手諭對《教會法典》關於處置違法離開自己會院的修會人員的條文作了一些修訂,並將於今年4月10日開始生效。

教宗在《手諭》中首先指出:“團體生活是修會生活的一個基本要素,‘會士要住在本會會院,度團體生活,非經自己上司許可不得離開會院’(《教會法典》665條1項)。然而,近些年來的現況顯示,違法離開自己會院的情況有所發生,會士在這段時期脫離上司管轄,有時他們無法被找到。”

在這種情況下,《教會法典》勒令修會長上“要尋找違法離開會院的會士,幫助他返回並堅定於自己的聖召(參閲:665條2項)”。教宗承認,“修會長上無法尋到離開會院之會士的情況經常發生”,因此“違法離開會院超過6個月(參閲:696條),就應開始將其從修會開除的程序(參閲:697條)”。可是,“若會士的住所無法知道,就很難對實際情況作出法律上的確切判斷”。

有鑒於此,教宗決定在《教會法典》694條1項中增加另一個會士因“違法和長期離開會院被視為事實上被開除的原因”,將違法離開會院的時間延長到“持續超過12個月”。694條的前兩項依然保留,即會士在“顯然背棄天主教信仰”和“已結婚,或即使僅以民法方式試圖結婚”的情況下,應視為事實上被開除。

教宗提到,“有關這些個案,高級上司及其參議會應毫無遲疑收集證據,宣布事實,使開除依法成立”(694條2項)。在長期違法離開會院的特定情況下,“修會長上依據法律宣布的開除聲明必須得到教宗的批准”,那些屬於教區的修會則應得到“修會所在地區主教的批准”。

團體生活》手諭作出的變動也使《教會法典》關於管理俗世會生活的729條得到修訂,對該團體因違法離開會院的成員不予以強制性的開除處分。

聖座奉獻生活及使徒團體部秘書長羅德里格斯(Jose Rodriguez Carballo)總主教在解釋這道《手諭》的註解中表示,修會長上對違法離開會院和無法尋獲的會士所負的責任“旨在善盡他們的義務,讓修會生活的基本‘規則’得到遵守,即保護在團體生活中所體現出的公益。同時,也喚起守護一種團體生活的意識”。

羅德里格斯總主教最後指出,正如該部會1994年頒布的《團體友愛生活》訓令所指出的那樣,共同分擔的責任“推動我們愛弟兄姐妹,甚至承擔起他們的軟弱、問題和困難”。

2019 March 26, 18:33